据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另据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复: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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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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