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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上班处理,不得按病假、理。对于生产一线的女性员工,为了保证产前检查的时间,必须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处理。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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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产前保健检查是查不出地贫的。但通过做专业的产前诊断,在16-18周抽羊水、20周以后脐带血可以筛查地贫。产前诊断对医院的级别要求和医生的职称要求较高,在广东省内只有象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一院、省妇幼、市妇儿医疗中心等几家大医院才有资硌做产前诊断,私立医院是没有资格做产前诊断的,本例我认为东莞的私立医院在不具备做产前诊断资格的前提下为孕妇做地贫筛查有过错。
不一定的。需要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一)逮捕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二)逮捕的三大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产假期间不应算出勤。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所以你不可以因为这一点告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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