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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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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