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询问和质询; (六)特定问题调查;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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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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