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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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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中规定可监察的机关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以下劳动监察责任:(1)监督检查招聘和劳动合同的情况(2)监督检查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3)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训练的工作(4)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员工福利的执行情况(5)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训练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动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定的行为(6)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律行为的检举,申诉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劳动纠纷,支持国家劳动合作事件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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