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很细的,有交通噪音、建筑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等区别,而管辖单位也都是不相同。其中第41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应当向公安机关即派出所反映。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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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的时段,时段长度为八小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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