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三)“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针对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噪声控制的方法: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控制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噪声控制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控制和减低人为活动产生的噪声、防止噪声妨害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防治的噪声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工业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