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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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 1、 噪声污染属于感觉性公害,与人们的生活状态、主观意愿有关; 2、 噪声污染是能量流污染,其影响范围有限。声波的传播过程是声能量传播的过程,声能量随距离逐步衰减,所以其影响范围有限; 3、 噪声源广泛而分散,噪声污染不能像污水、固体废物那样集中处理; 4、 噪声源一旦停止发声,噪声即会消失,噪声污染不再持续,但噪声已产生的伤害不一定消除,如突发性噪声造成的突发性耳聋。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 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 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 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 70db、夜间5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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