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诉讼代理人便履行不了自己的职责。可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完全是为了给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无自己的利益可言。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的依据是诉讼代理权。为了防止诉讼代理权的滥用,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诉讼代理权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是诉讼代理行为,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诉讼行为不是诉讼代理行为,不产生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程序性的后果和实体性的后果。前者如因代理当事人申请撤诉被法院批准而结束诉讼程序,后者如因代理当事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判决承担某种民事义务。诉讼代理行为只要未超越诉讼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超越诉讼代理权实施的诉讼行为则不是诉讼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只能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除非被代理人对越权的诉讼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相冲突的特点和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决定了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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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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