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作法:一种作法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将其作为一种完整的诉讼代理制度,独立地规定为一章。匈牙利就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第二种作法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并将其作为诉讼参加人中与当事人并列的一节加以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即采取此种立法体例。第三种作法是认为诉讼代理人仅指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专章将其列于当事人一章之后。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各国在立法上也有区别。前苏联的俄罗斯、乌兹别克、哈萨克等加盟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都不把诉讼代理人列为案件参加人。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也不承认诉讼代理人是诉讼参加人。而乌克兰共和国则将诉讼代理人列为案件参加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将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参加人,并设专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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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 (一)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 (三)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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