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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2022-03-16 08: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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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行使目的,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胜诉后的利益归属,无论该股东胜诉;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3、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董事。因此、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起诉范围、持股时间的限制,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败诉,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利益归于公司,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在代表诉讼中,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5、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6、诉讼风险的承担。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2,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同时,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1。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在直接诉讼中,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而非公司利益、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4,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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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4、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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