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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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卖方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的,卖方还要支付相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
既然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卖方却不交房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房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你们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条款,应当首先按照违约条款进行赔偿,如果当初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的条款,那么你们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所以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有违约条款的,就按照违约条款来,如果没有条款的法院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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