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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房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违约同样适用:(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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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如下: 1、逾期交房违约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面积出现误差违约的,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3、单方变更规划、设计违约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规划、设计违约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房屋质量不合格违约,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约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合同双方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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