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没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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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仍在单位工作,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尽快续签。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3、不续签劳动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须要做到: 第一、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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