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程设备制造公司将其安装车间承包给该车间主任许某。协议约定:安装车间独立核算,负责该公司的修理工作。许某承包后,聘用刘某为该车间技术员。2014年7月,刘某在许某承租的公司车间进行机器修理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事后,刘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许某回答只能找公司通过申报工伤来解决。公司领导以有约再先为由拒绝担责。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但本案应如何确定刘某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许某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承包安装车间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关系,虽是单独核算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刘某的工伤应由该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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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的承包方不可以是个人。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属于承包企业,而不属于项目承包人个人。所以,建设工程承包的责任由企业承担,而不是由个人承担。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二是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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