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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既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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