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是劳动期间,适用下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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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过了试用期单位未聘用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过了试用期单位未聘用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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