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策略、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中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进行保密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如客户名单等资料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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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1、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是否有补偿机制须看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有保密费用或补偿条款则由属于同时建立了补偿机制,法律不限制。2、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如果保密协议中植入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相应的经济补偿。
违反保密协议一般情况下,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需要坐牢。 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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