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企业的名称应由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的名称还应该要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的行业特点,不能有暗示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损的 2、容易引起误解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 3、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 4、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使用除外)、数字 6、其他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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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要求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在公司名称中,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同时公司法人的名称中也不可以包括其他法人的名称,除非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公司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注册,在同一个工商管理辖区内,不可以有第二个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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