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名称的设立具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汉字数字除外)。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必须使用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标准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应符合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
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