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名称有如下要求:
1、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2、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3、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5、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
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