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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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没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的也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如果处于试用期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因为虽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单位。 当然如果是因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而离职的,则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随时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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