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出租人为了达到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比如找人骚扰、不间断的停水停电、拒不修复相关设施设备等)为难承租人,而承租人也以此为由拒不交付租金,出租人再以此为由认为承租人迟延付款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另外,对于一些不太成熟的商业街,开发商为了吸引投资者进驻,口头承诺给予各类优惠、广告宣传支持等福利政策,但在承租人进驻后,生意不景气,且开发商承诺的并没有兑现,为此,承租人也不愿意继续支付租金,进而导致纠纷。 笔者在某商业街商铺租赁纠纷一案中代理某承租人,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没收保证金。但承租人却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拖欠租金,理由是,开发商承诺的广告宣传投入没有兑现,承诺给予的租金优惠没有兑现,物业费的减免,之前也有承诺,但实际也没有减免。对于以上抗辩理由,承租人只有其他租户的证人证言,但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最终结果,法院是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请。因此,承租人在因开发商原因而迟延或拒不支付租金之前,需要综合评估延付租金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证据支持,否则,如因抗辩理由不成立,将承担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笔者建议,承租人在承租之前,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开发商的招商宣传手册(宣传单),最好能通过租赁合同将招商优惠及承诺予以固定,然后在出现开发商拒不兑现承诺时,通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座谈、录音等方式予以巩固证据,最后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行使法律上所赋予的合同抗辩权,以确保承租人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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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风险。主要是纳税人在筹划时因错误选择税收政策或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纳税人选择的时机不当所带来的筹划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风险。主要是税法不完善或税务人员执行税法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3、税收筹划基础不稳、筹划方案不严谨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纳税人在筹划时因对自身情况调研不充分,对税法等法律、法规理解不够,致使纳税筹划失败而带来的风险。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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