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阻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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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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