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个人认为,护士岗位不属于医院的“三性”岗位。 不过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部分,尚未生效。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在还不能说医院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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