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护士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医院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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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怀孕夜班标准如下:如果怀孕7个月以后不安排夜班劳动或者不延长劳动时间。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有相应的保护和待遇保障。例如:医院为女职工生育购买生育保险;怀孕7个月后不延长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不得从事负重、高危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或其他需要,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加班工资)。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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