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发生工伤不能工作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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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倍为赔偿。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如下: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认不能从事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重病、绝症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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