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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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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