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船规定”规定可扣押的船舶范围包括: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承租的当事船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的所有其他船舶; 对海事负有责任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本案申请人所申请扣押的“科罗”轮是承运申请人货物的当事船舶,是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所有,属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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