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一、拍卖船舶(一)第二款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1952年) 第三条⒈除本条第4款及第十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得扣押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所有人现时所拥有的任何其他船舶,即使该被扣押船舶准备开航亦然。但除引起请求的当事船舶以外,其他任何船舶都不得因第一条第1款第(15)、(16)或(17)项所述海事请求而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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