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延伸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我国海商法第二十条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从学理上理解,抵押物的代位物,一般应当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和征用补偿金等。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仅未包含担保法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并且也没有涉及抵押船舶受到部分损害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此处的不当规定在现实法律应用中设置了不小的麻烦。例如抵押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受损,抵押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当作为抵押船舶的代位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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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从依法处理抵押物获得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从依法处理抵押物获得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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