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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手续使票据权利丧失的该怎么办

2020-08-30 09: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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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30 回复

专业分析:

这里的时效指的是实体权和消灭时效,而不是胜诉权和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等。需要注意的是,对汇票的出票人,行使的应是追索权,对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行使的应是付款请求权,所以第十七条笼统地称之为“权利”。若在相应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则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所谓欠缺保全手续,是指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全票据权利,包括未遵期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见票以及未依法取证。如见票即付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逾期则丧失追索权。因上述两种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滥用利益返还请求权予以救济,如因票据丧失而丧失票据权利、因恶意取得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等。 需要指出的是,第十八条规定“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则是不当的。如果是出票人记载事项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是一张废纸,根本谈不上有票据存在、产生,也就谈不上“丧失”票据权利,此时赋予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符合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如果是背书人的事项欠缺,则导致背书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仍有效,所以不会丧失票据权利,也就没有必要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对持票人的保护上有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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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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