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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更换物业,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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