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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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前期物业费,物业不能够强扣业主房屋钥匙。交付房屋钥匙是开发商应履行的衣物,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只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名义履行。如果物业强扣业主房屋钥匙,则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之中,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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