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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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有以下几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推进分类工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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