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针对《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归县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按照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的模式,农村生活垃圾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由县级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