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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回复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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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 2、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 3、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4、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张丽丽律师
垃圾处理费是社会服务费的一种,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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