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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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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