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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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辞退劳动者的;以及单位破产、被责令关闭的等情形。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情形: (一)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解除的; (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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