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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签的合同但在试用期前六个月公司规定不交社保合理吗?过了3年

2018-06-11 09: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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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8-06-11 回复

专业分析:

1、您好,您的咨询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您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保护。2、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您现在还在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要求您提前一个月申请不合理,您只需要提前三日即可。3、如果公司以此克扣您的工资,也是不合法的。公司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获得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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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三个月应当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可以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由双方自愿协商,但是试用期不能过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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