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说明房产是包括在不动产范围内的。另外,房产证的内容包括:房屋所有人、共同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土地情况,不动产证除了以上内容,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二维码、擂射区(防伪标识)、使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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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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