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2、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的房屋要求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4、夫妻产权约定的变更登记; 5、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6、房屋面积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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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 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 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 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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