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电子货币的专门立法,仅仅在l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货币有所涉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却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电子签名法》主要是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保障,却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发行主体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失控。
针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难以确定是什么原因导致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执行工作所依据的裁判处理结果不公正,裁判文书存在歧义等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成功与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其次执行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没有穷尽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少执行干警由于怕麻烦、碍于人情关系等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和多方面的压力等原因,对于一些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打击不力;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缺乏严肃有效的处理;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处罚不力,姑息迁就,助长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三,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门,加上执行人员缺少对执行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执行措施和方式方法难以穷尽。还有财产保全措施不力的情况,造成一些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难执行。 四,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
因为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