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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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区别是:客观表现不同,表现为仿真造假,即仿真币的颜色、图案、形状、原材料等制造假币,货币货币罪是在真币上做手脚,使其面额或张数增加;对数额的要求不同,伪造货币罪不需要大量违法所得;变造货币罪构成大量金额。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伪造货币罪表现为仿真造假,即仿照真币的色彩、图案、形状、原料等制造假币,其中不包含有真币的成分; 变造货币罪则是在真币上做手脚,即通过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等方式对真币进行加工处理,使其面额增大或张数增加。 (2)对违法所得数额要求不同。 伪造货币罪不要求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变造货币罪则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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