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都有一个过渡期限,且因此可能发生费用,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对此,《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尽可能缩短过渡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逾期过渡问题。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样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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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过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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