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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调整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协商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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