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上的,而小产权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产权,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不是按照有商品房产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产权房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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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由法院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有合法性的财产,而小产权房,众所周知,没有完整、合法的审批建设手续,无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所以不能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处理。 实践中,法官为了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好财产分割问题,调解时会组织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比如哪一方所有; 参照当地可以转让的同类小产权房的价格给另一方补偿款;或者协商由一方来住,按当地租金标准给另一方一半补偿,如果协商成功,双方私下达成协议; 但因为不是合法的产权房,所以不能写进法院的裁决文书里;如果各种方案都协商不成,那法院就不予处理,双方回去自行解决。
小产权房只能分割使用权。小产权房没有完整合法的审批和建设手续,拿不到国家认可的房产证,离婚时也不能要求法院分割。协商成功的,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但不能写入法院裁定书,因为不是合法的产权房;如果各种方案协商不成,法院不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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