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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文书网搜集到的相关判例来看,一般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理,比如可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小产权房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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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这一规定是建立在争议房屋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上的,而小产权房屋不可能取得商品房的产权,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不是按照有商品房产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产权房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
1、离婚时,由法院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有合法性的财产,而小产权房,众所周知,没有完整、合法的审批建设手续,无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所以不能在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处理。 2、实践中,法官为了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好财产分割问题,调解时会组织双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比如哪一方所有,参照当地可以转让的同类小产权房的价格给另一方补偿款;或者协商由一方来住,按当地租金标准给另一方一半补偿,如果协商成功,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但因为不是合法的产权房,所以不能写进法院的裁决文书里;如果各种方案都协商不成,那法院就不予处理,双方回去自行解决吧。
1)婚后以贷款方式的购房,无论小产证登载是夫妻一人或双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以双方名义购置的并取得小产证房屋,小产证登载有两方的名字,双方共同支付首期款,余款以贷款之方式支付,并与银行签订了若干年按月还贷的《借款合同》,该婚房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因离婚、夫妻一方去世而不得不析产分割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房屋市场价值扣除贷款余额,所剩之价值再分别给付双方原各自出资的数额,最终剩下的价值由双方均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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