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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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存在法定情形,即《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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