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适应注册制要求的证券监管能力需要《证券法》确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 李某某:一是确立证券监管机关的独特性地位制度,二是扩大证券监管机构的准立法、准司法和执法能力制度,三是确立行为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合力监管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有“一行三会”,相对应有一位行长和三位主席。中央银行行长要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任免,但证监会主席的任免还没有这个程序。证监会要实现对公众投资者保护,维护国家证券资本市场的安全,同时还拥有准立法、准司法和执法的权力,这样的机构应当有独特性的地位,有必要确立证券监管机构为特设的相对独立的国家行政机构序列,证监会主席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任免,同时还可以考虑非主席个人负责制,而是主席委员会负责制。 现行《证券法》在基于核准制模式下已经给证券监管机构设置了包括调查、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查封等在内的权力,但这些尚不能适应注册制背景下的监管应当有的权力要求。 此外,通过证券行为统一监管是提升监管能力的第一制度。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通过证券法的规定,建立归口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管规则。其中,最为困难的是证券范围的定义。美国《证券法》关于证券的定义较为宽泛,使美国证监会(SEC)自然成为了直接融资领域的主导者,也包括民间融资市场的主导者,凡是证券类融资行为均属于SEC管辖,除非法律已经规定专门机构监管。所以,没有明确分工的证券行为均属于证监会管的模式是理想的资本市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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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并且对公司内部行使监督的组织,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必须使监事会更具独立性。具体完善方面上,应该从经费以及监事提名等方面入手。首先,保证监事会日常经费划拨。其次在监事会的提名上,需要保证监事选任的独立性。
对于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几点方法:首先需要保证监事会的经费,对于监事会的活动所需要的日常经费,应该去按照规定单独划拨。监察人因为执行职务请求的预支费用,公司不可以拒绝。其次必须要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会只有拜托董事会的制约,不去依赖董事会,才可以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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